栏目导航
成都私家侦探公司:法律的盲区
成都私家侦探公司的跟踪盯梢的取证方式在民事纠纷调查中频频出现,是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我们不该单方面地去批判,而是应该正视它,分析它的存因。这种特殊情况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原因:
原因一:法院鼓励当事人自行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对举证责任和证据效力比以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于是,当事人自然而然地、甚至是别无选择地去积极收集证据。这种积极的取证方式,有时可能会不可避免地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原因二:法律保护隐私权,但这种保护不是绝对的、无原则的。
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但是,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社会需求的范围内,对于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都有权揭露和干预。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了解他人隐私,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而且,侵犯隐私权和了解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必须具备侵权的法律要件,即有非法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非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单纯地了解他人的隐私,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随意加以扩散、宣扬或者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从而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也不能算侵害隐私权。
原因三:法律对“调查公司”的定义不明确。
公安部在多年前就有禁止设立调查公司的规定。不过限制的范围比较窄,存在着较大的灰色空间。大多数情况下,以朋友的身份,或者由朋友辗转介绍,以个人名义帮助取证,并获得一定的酬劳,似乎并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
成都慧眼侦探公司咨询热线:13551299007:成都侦探公司、成都私家侦探公司、成都婚外情调查公司、成都外遇调查公司、成都私人侦探公司,四川侦探公司,成都收账公司,成都调查公司。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为您提供最为专业的各类调查、侦探咨询服务,100%为您保密。为您的调查、侦探事务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