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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婚外情调查公司的私人侦探
目前,成都婚外情调查公司的私人侦探在我国始终未能得到法律承认,主要原因是 社会各界对 私人侦探的合法性问题一直存在很多争议。在私人侦探的合法性问题上,争议最大的就是私人侦探是否有侦查权,私人侦探是否能成为合法的取证主体。
一方面,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私人侦探没有侦查权。刑事侦查是有关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和收集证据而就被控犯罪行为进行的调查活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依法行使侦查权的主体只有五个,也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机关和监狱;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而在这五个主体之间,调查权的行使范围也是受法律规定严格限制的,只能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利,如果超过此权限的规定,即使是上述五个主体也不能行使侦查权,否则即为非法行使侦查权;如果要将一定的侦查权赋予私人侦探,还必须通过全国人大以修改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
另一方面,从侦查权的内容上看,私人侦探也没有侦查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的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专门调查”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刑事鉴定、发布通缉令等等;“强制性措施”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拘留、逮捕等。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大部分“专门调查”手段和所有的“强制性措施”都是与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有着密切联系的,对于上述权利的行使,法律必须做出严格的规定;因此,私人侦探是不能行使上述侦查权的。所以,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私人侦探确实没有侦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