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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私人侦探公司:婚前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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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二人虽系同学,却性格差异很大,婚后12天就闹矛盾并开始分居糊口。商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综上,夫妻之间可以对财产以书面方式订立合同。   理由是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不能附前提,双方之间的协议不能单纯确定签字即生效,而是基于婚姻这个关系,假如双方之间最后未确立夫妻关系,那协议就不会生效。   最后,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沈某与周某签订结婚协议时虽尚未结婚,但协议订立后双方之间确立了夫妻关系,也即具备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协议形式虽为结婚协议书,使人产生附前提结婚商定的熟悉,但实在质内容不存在周某为得到财产就与沈某结婚或骗婚的目的。   商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结婚后,商定的财产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财产的权属关系可以是共同所有、各自所有,也可以是部门共同所有、各自所有。附解除前提的合同,自前提成就时失效。   再次,商定财产制是夫妻通过协议确定财产的产权轨制。   其次,符合合同有效的情形。 2008年9月10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择日举行了结婚典礼。 核心内容:我国婚姻法划定,夫妻可以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门各自所有、部门共同所有。


  。   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划定,夫妻可以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门各自所有、部门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商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种观点以为该协议无效。为此沈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周某依据双方之间所签订的结婚协议书,要求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沈某与周某之间所订立的结婚协议书不存在上述合同无效的情形。男女之间结为夫妻关系后,相互之间具有了一定的法律关系,如相互忠诚、相互扶养的义务和相互继续的权利等;婚姻法第十三条划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商定的除外”可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和商定财产制相结合的轨制。   扼要分析:  双方之间所签订的结婚协议书应有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商定附前提。附生效前提的合同,自前提成就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划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划定。虽婚姻法第十九条划定夫妻之间可以对财产进行商定,但商定的条件是双方已为夫妻关系,本案中双方签订协议时尚未办理结婚登记,该协议因违背法律划定而无效,由此不能依据此协议进行房产分割。双方的商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首先,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系而形成夫妻关系。下面,法律快车小编通过一个案例为您具体先容关于婚前签订的结婚协议书的效力。   案情先容:  沈某与周某原系中学同学,后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8月27日双方订立结婚协议书,商定结婚后沈某婚前购买的一处房屋和屋内所有东西为双方共有财产,货款余额由双方共同承担,并商定该协议在签订之日起生效。   争议焦点:  双方之间所签订的结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处理中泛起了两种不同的观点。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划定,夫妻双方就财产关系所作的书面商定及无争议的口头商定,除规避法律的外,均为有效商定,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第一种观点以为该结婚协议书有效。双方于婚前订立的协议当然产生约束力,即对婚前财产的一种商定,反之假如未结婚那双方之间也就无夫妻关系,更无谓夫妻共同财产商定,那二人之间的协议等之于一纸空文。本案中沈某与周某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对沈某婚前的财产作出商定,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之划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所谓夫妻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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