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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诉权


股东的诉权  
1、请求撤销决议
 
股东如果认为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以及表决程序存在瑕疵,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决议无效。但股东须在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行使此权利。
 
2、请求决议无效
 
股东如果认为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决议无效。
 
3、请求实现知情权(查阅权)
 
    股东如果认为公司违背《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拒绝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实现自己的知情权。
 
4、请求损害赔偿
 
    股东如果认为公司、其他股东(通常为大股东)、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违背股东个人意愿,损害了该股东财产权益,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有权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请求获得赔偿或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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